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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3月27日公訓字第10
300040671號函辦理。
二、按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
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均不得參加
公保,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並於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

三、次按訓練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二、……(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
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
釐清現職人員復應103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採占
缺方式實施訓練,且具所占職缺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
經派代送審有案者,得否以現職公務人員身分參加公保、
退撫基金及採計退休年資等疑義,案經函准銓敘部103年3
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釋復如主旨。
四、另現職人員復應自103年起改採未占缺訓練之各項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如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援引參照訓練
辦法第29條規定,明定渠等如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
者,得改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其經派代送審後,渠等人
員於該段占缺訓練期間亦得參加公保及退撫基金,並得採
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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