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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公務人員提報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應本誠信原
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5月1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
2201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第5點略以,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如休假期間以
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1日於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復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略以,因公奉派出差報
支旅費,其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
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
三、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
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
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
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 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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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丹鄉公所人事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