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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公務員赴大陸地區規定及自身權益維護,相關注意事
項及執行細節,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5月23日總處培字第103003
4681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
,分別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訂定之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赴陸事宜,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填具返臺
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備查。上開法規因涉及陸委
會及內政部主管權責,如有相關疑義,仍請逕洽各該法
規權責機關瞭解或解釋。
(二)另查「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第5點規定略以,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情形
等事項,在1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陸委會提送報告。爰請各機關單位公務員赴陸返臺後
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公務員得否赴大陸地區兼職、兼課之疑義: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
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
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
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依銓敘部102年7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23753512號書函規
定,查銓敘部93年12月15日部法一字第0932440284號書
函及100年6月8日部法一字第1003384620號書函意旨,
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所稱「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事業或團體」,僅及於依國內相關法令所設立之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尚無包括國外依各該國法
令所設立者,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
其他國家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又公務員
兼任我國之公職,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尚須有法
令明文規定始得為之,是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公
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不得兼任其他國家官方之職
務。是以,以大陸地區廈門大學倡辦學報之編輯群,無
論是否為大陸地區官方機構之職務,抑或為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公務員須有法令之依據,始
得兼任該大學學報之編輯職務。另查行政院99年4月27
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2081號函意旨,基於社會觀感及
國家安全之疑慮,公務員現階段尚不宜赴大陸地區兼職

四、公務員差勤管理規定及措施: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
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
辦請假手續。」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
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
事者,均以曠職論。」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
抽查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差假及管理情形等項目,並
將抽查結果陳報核閱。
(二)爰各機關單位公務員對請假事由應據實申報,各機關於
差勤管理上之差假地點應增列大陸地區選項,並請加註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依
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報服務機關核准」
等相關文字,以提醒機關內公務員赴陸請假應誠實申報
。另請各機關於抽查人員出勤情形時,一併抽查赴陸請
假是否依規定辦理。
五、公務員差勤或赴陸違失之處理:
(一)公務員如有違失情事,除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令
處罰外,如涉及其他違失行政責任,則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
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之標準,檢討責任歸屬並依規
定程序核予適當之懲處。
(二)另如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情
事,應依其罰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檢附銓敘部102年7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23753512號書函及
行政院99年4月27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2081號函影本各
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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