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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業經考試院以
本(103)年4月21日考臺組壹二字第10300031771號令修
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4月30日公參字第10
30006431號函辦理。
二、為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修法意旨,考試院配合修正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將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特殊境遇家庭者,得免徵證書規費之規定予以納入。據
此,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請領證
書時,如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日期於本(103)年4月23
日以後(含),且符合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如
為影本,須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核章)者,得
免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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