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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行政院有關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
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6月4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355791號函辦
理。
二、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三)
略以,「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業,除應公
開招標外,派遣契約中之勞動者權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
同工同酬、同待遇原則;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業
務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人數不得新增。」
。為符合上開決議並考量各機關實際業務需求與保障派遣
勞工工作權,爰依各機關103年度辦理勞務採購運用派遣勞
工人數為基礎,調整各主管機關得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

三、另查派遣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各機關應依法
令本公平原則辦理派遣勞工之權利義務,並注意其與機關
各類人員間之衡平性。故各機關應重新檢視派遣勞工所辦
理之業務內容與機關各類人員之分工及合理性,另請各機
關在機關預算容許下,或可考量增加派遣勞工業務工作量
能,並酌予調高薪資,以避免派遣勞工低薪化疑慮。
四、檢送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

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七點

行政院99827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訂定

行政院10135日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

行政院1028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200469261號函修正

行政院10364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355791號函修正第6點及第7

六、    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予適度控管,原則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各機關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由主管機關視所屬機關之業務需要,進行總量管控;其人數上限如附表。並按季調查所運用人數情形,函送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備查。

       各機關於本注意事項生效前運用之派遣勞工,如非屬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範圍者,得依以下方式檢討其所辦理之業務:

(一)      將業務區塊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二)      依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以定期契約進用臨時人員辦理。

(三)      依相關法令改採其他人力進用之替代措施辦理。

七、    各機關有運用勞動派遣者,應依下列規定檢討評估:

(一)      各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之要派契約到期後,應重新審視該項業務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之範圍,並檢討評估賡續運用派遣勞工之必要性。

(二)      各機關應對負責運用勞動派遣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加強勞動權益保障法令之訓練及實務個案經驗傳承,並提升各機關承辦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之專業知能。

(三)      主管機關、經費核撥機關於年度進行中,得訪查或抽查其運用派遣勞工之情形,如發現有不符經費用途、效益不彰、運用不當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促請其改善並依第一款規定檢討處理。另為瞭解各機關運用情形,除由勞動檢查法之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外,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亦得會同勞動部、本院主計總處、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進行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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