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主旨:函轉銓敘部令有關該部93年5月11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96
9號書函、93年5月31日部退二字第0932371337號書函、94
年1月10日部退二字第0942453397號令及98年10月16日部
退二字第09831160301、09831160302號書函,或因部分規
定與目前實務作業不一致,或因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
關條文之規定已甚為明確而無存在必要,爰均自銓敘部令
發布日起廢止或停止適用或部分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6月9日部退二字第1033808787號令辦理

二、銓敘部93年5月11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969號書函以,政
務人員於月中報到、離職或死亡,其離職儲金(含利息)
應按其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撥繳或發給離職儲金本息,
本書函部分停止適用(死亡部分不再適用)。
三、銓敘部93年5月31日部退二字第0932371337號書函以,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副執行長轉任政務
人員者,不得參加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本書函停止適用。
四、銓敘部94年1月10日部退二字第0942453397號令以,政務
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始由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
機關擔任政務人員者,應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參加離職儲金
。且其回任教職後,該借調期間參加離職儲金之年資,不
得補繳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併計退撫年資,本令廢止。
五、銓敘部98年10月16日部退二字第09831160301、098311603
02號書函以,政務人員免職錄令發布日與實際離職日不同
,其自錄令發布日至實際離職日期間不得參加政務人員離
職儲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本書函停止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萬丹鄉公所人事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