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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應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上限,銓
敘部增修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嗣後退休(職)
案件請改以最新書表報送,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5月30日部退二字第1033808912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一次養老給付最高以36個月為限。復查民國103年1月2
9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16條規定:「……(第2項)養老給
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
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
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第10項)被保
險人具有本法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
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
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
,應加給1.2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
個月為限……。」再查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
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
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得依本法第16條規定,請領至
最高給付上限。據上,公(政)務人員一次養老給付之上限
,將由現行36個月提高至42個月;惟擬辦理公保養老給付
優惠存款者,最高給付36個月為限。至於符合辦理優惠存
款條件者,如欲領取超過36個月之養老給付,則須切結拋
棄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權利,並經銓敘部(權責機關)審
定後,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始得據以辦理。
三、為符合前開公保法規定及簡化作業程序,爰配合增修現行
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如次:
(一)一般退休(職)及政務人員請領退職酬勞金案件【退休(
職)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職)
事實表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另新增放棄
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
(二)退休(職)時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此類人員於退休(
職)後如未再任加保,嗣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如選擇
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應由其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
切結書」,併同「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
,經由服務機關函請銓敘部或退休(職)案審定權責機關
審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將逕依審定函副本核發其公
保養老給付)。
(三)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案件:政務人員退職時
,符合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而選擇拋棄優惠存款
權利者,比照前開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之作法,由其
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及「公教人員保險一
次養老給付請領書」,經服務機關函請銓敘部審定。
四、前開修正後之事實表及新增之「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
」,請各機關自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
載」項下,自行下載使用。
五、考量公保法本次修正,攸關退休(職)公(政)務人員之權益
,各機關於報送相關案件前,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
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嗣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
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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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丹鄉公所人事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