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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項目

補助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限制

 

項目

補助標準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限制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補助「標準」修正為「基準」。

二、考量目前補助基準係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與修正後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之生育給付係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不同,為期衡平,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參照公保法規定修正。

結婚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結婚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未修正

 

 

 

 

 

生育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生育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一、配偶或本人分娩者;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依立法院於審查公保法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有關適用本法之被保險人,自本法三讀通過後,其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又依公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本人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方得申請生育給付,且給付對象未含男性公教人員配偶,爰增列一、(二)規定,並保留配偶部分,又為與公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條件衡平一致,爰配偶部分增訂「早產」,並刪除限制三、有關「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規定。另將限制二、規定移列至一、(三)規定。

二、基於國家整體資源合理運用及依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就各種社會保險無法給付,在不減損公教員工既有權益之原則下,研擬補助方案決議,爰增列限制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之規定,又其中所稱社會保險指下列各種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

(二)軍人保險。

(三)勞工保險。

(四)國民年金保險。

(五)農民健康保險。

三、原限制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移列為限制三。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五個月

薪俸額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

死亡

 

 

 

 

五個月

薪俸額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已將重大傷病相關規定條文修正為第四十八條,為免日後該條條次變更,需再次配合修正,爰將四、(三)規定修正為「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子女死亡

 

 

 

三個月

薪俸額

 

 

 

子女死亡

 

 

 

三個月

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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