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月3日總處給字第10300193011號函辦理。
二、103年全國公教美展收件分類計有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六類。參加對象為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
三、各類參選作品,請於103年3月1日前,依規定黏貼標籤及填寫徵選作品送件表,並造具作品清冊3份,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俾利彙送總處參賽。
103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
一、目 的:為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展示各機關藝文活動成果,並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文化部、教育部。
三、協辦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新北市政府、苗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
四、參加對象: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不含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部隊)所屬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
五、作品題材:主題不限,作品不得有違公序良俗。
六、展出內容: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6類。
七、展覽日期及地點:(暫訂,如有更動,於人事總處網站調整公告)
地區 |
展出地點 |
展出日期 |
首展 |
國立國父紀念館逸仙藝廊 |
103.08.01-103.08.14 |
北 |
新北市藝文中心 |
103.11.05-103.11.16 |
中 |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
103.10.15-103.10.26 |
南 |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103.09.19-103.09.30 |
東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
103.08.29-103.09.09 |
八、作品規格:
為利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務請於各類送展作品背面之左上方黏貼標籤,並書明作品編號、作者服務機關、姓名、類別、製作年代、作品名稱等資料(標籤格式請參考「附表1」,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
(一)水墨類(含膠彩):
- 水墨作品形式以直式裱裝(捲軸)為限,橫幅不收。作品外加塑膠套裝,畫心尺寸180×90公分以內為原則(不含裝裱),以木料、玻璃或塑膠等材質裱框者,一律不予收件。
- 膠彩作品尺寸最大以116.5×91公分(50號)為限,請加裝簡便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二)書法類(含篆刻):
- 書法作品字體不拘,畫心尺寸180×90公分以內為原則(不含裝裱),直式捲軸並外加塑膠套;以對聯送展者,其條幅(捲軸)不可超過兩幅。
- 篆刻作品畫心尺寸不超過70×140公分,鈐印以10至20方為限,可酌加邊款,並以直式裱裝(捲軸)。
(三)油畫類:
含油彩、壓克力等,作品尺寸最大以116.5×91公分(50號)為限,請加裝壓克力玻璃及簡易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普通玻璃者不予收件。
(四)水彩類:
含水彩、粉彩、鉛筆、炭筆、彩色墨水等,水彩畫面最大不得超過110×80公分(全開圖畫紙),請加裝壓克力玻璃及簡易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普通玻璃者不予收件。
(五)攝影類:
1. 單張作品:彩色或黑白均可,直式或橫式之尺寸,長邊限定為61公分(約24吋),短邊不限,自行裱裝或護貝者不予收件,並請標明拍攝地點。
2. 系列作品:彩色或黑白均可,畫面尺寸長邊加總、短邊加總各不得超過100公分,請自行裱裝,並請標明拍攝地點。
(六)漫畫類:
黑白、彩色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39公分×54公分)圖畫紙,單幅、四格、多格漫畫、電腦輸出形式均可;作品以漫畫創意為主要表達方式,請排除政治性議題之作品,並避免海報形式,且非必要文字不得展現,作品一律不裱裝。
九、作品選送方式:
(一)各類參選作品限定為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2年內之創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前三名),每人每類以選送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並填具「附表1」標籤及「附表2」徵選作品送件表,送至服務機關人事單位(退休人員請送至退休前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如機關裁併者,請送至業務承接機關人事單位)。
(二)各類參選作品,均依行政層級送由中央一、二級機關(總統府、五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作品請各縣市政府一併選送)分別初審篩選後,擇優彙送人事總處;負責彙送之各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縣市議會),其每類選送作品最多以30件為限。
(三)凡選送之作品,除應依前項規定貼妥「附表1」標籤,彙送機關並應造具選送作品清冊3份(清冊格式請參考「附表3」,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連同作品及「附表2」徵選作品送件表一併彙送人事總處點收,1份由人事總處蓋章發還作為掣據,2份由人事總處留存。
十、選送作品收件日期及地點:103年3月19日至20日(星期三、四),由彙送機關將選送作品清冊連同作品(毋須備文),逕送人事總處給與福利處檢查點收。地址:臺北市濟南路1段2-2號9樓(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樓西側後方收件),聯絡電話:(02)23979298轉651。退還作品時間另行通知。
十一、作品保險
(一)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還截止日止。
(二)評審期間,每件作品以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攝影類為5,000元)為送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經評審為得獎作品(佳作以上),每件作品以3萬元(攝影類為2萬元)做為得獎參展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十二、評審:
(一)由人事總處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
(二)評審委員依評審標準決定名次、優選及佳作各若干名。團體成績則以送展件數及獲得佳作以上之作品多寡評定之,其評定標準詳如十三、獎勵(一)。
(三)評審成績另行通知,又為編印美展專輯及作品展出所需,得獎作者另需填妥「103年全國公教美展得獎作者簡歷表」(如附表5)、著作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如附表6)。
十三、獎勵:
(一)團體獎:
1、計算方式:
團體成績係以個人作品成績及選送作品件數加權後彙計,其計分項目及標準如下:
(1)個人作品成績:第1名5分、第2名4分、第3名3分、優選2分、佳作1分。
(2)選送作品件數加權:按送件數量,每件以0.1分採計,至多採計5分。(即:各機關選送作品之總數量在50件以內者,每件以0.1分採計,最多採計至5分;超過50件者,則仍以5分計算之。)
(3)以上二項之加總,即為機關之團體成績。
2、給獎名額及方式:
原則上取8名,即第1、2、3名及績優獎5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
1、給獎名額:
(1)各類作品名次獎,除經評審委員認定需增額錄取或從缺外,原則上各取3名,即第1、2、3名。
(2)優選及佳作獎:視作品數量及水準評選若干名。
2、給獎方式:
(1)各類作品評選為第1、2、3名者,各頒獎盃乙座及獎金,第1名獎金6萬元、第2名獎金4萬元(獎金超過2萬元者,依所得稅法需扣繳10%稅金)、第3名獎金2萬元。
(2)各類作品評選為優選者,各頒優選獎牌1面及發給獎金6千元。
(3)各類作品評選為佳作者,各頒佳作獎牌1面,不發給獎金。
(4)各類評選為佳作以上之作品,將收錄於專輯並予以展出(部分佳作作品如受限展場規模大小,如無法全數展出時,人事總處將依展場狀況適當調整展出作品件數)。
(三)榮譽展:曾經3次獲得全國公教美展第1名者,將邀請榮譽展出2年,以資觀摩,列入榮譽展出者,每人各頒贈獎牌1面,以示崇敬之意。
十四、限制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受理:
(一)逾規定收件期限送件者。
(二)未經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個別自行送交人事總處者。
(三)選送作品清冊未依規定作業者。
(四)各類選送作品未符第九點各款所定規格及未依規定於各類選送作品背面之左上方貼以標籤,並書明有關資料者。
十五、經費:
(一)除攝影及漫畫作品外,各類作品裱裝費,由個人或各機關自行負擔。
(二)評選及展覽所需經費,由人事總處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六、其他
(一)凡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如經發現則取消資格,得獎者獲選成績無效,追回獎金及獎座(牌)等各項獎勵,如因此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參選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參選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務請各機關先行告知及審查。
(二)中央各機關選送作品清冊及編碼表之機關名稱,請依行政院組改核定生效之組織全銜為準。
(三) 獲選展出之作品,於巡迴展覽後,另函通知各選送機關派員向人事總處領回。如未於規定期間內領回,人事總處不負保管責任。
(四)獲選作品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無償授權主辦單位為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獲選作品無償授權主辦單位編輯專輯、將專輯及其電子檔散布、公開傳輸,用以製作、散布相關文宣品與衍生品,為研究、推廣美術等非營利目的錄製相關影音成果、將該影音成果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 參賽人同意其服務機關(構)及主辦單位於辦理本活動,為展品標示、製作專輯及活動聯繫等因本活動衍生相關事項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其姓名、聯絡方式、服務機關等個人資料。
(六)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
編號: (由主管機關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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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僅攝影類須填寫): |
作品名稱: |
類別: |
姓名: |
服務機關: |
創作年份: |
附表1(參賽人填寫並黏貼) |
註:
1、標籤之規格、大小請依上表製作(或影印使用)以求統一。
2、本標籤請自行製作或影印,並將各欄位詳實填妥後,黏貼於作品背面之左上方,俾便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及作者資料。
3、本表「編號」欄之編號,由彙送機關統一編列,參賽人毋須填寫。
4、彙送機關就本表「編號」欄之編寫方式:編號分為三碼,一為機關編碼(詳附表4之「機關編碼表」),一為作品類別之代碼(詳附表3之「作品類別代碼表」),另一為各機關內選送作品之序列碼。如:總統府機關編碼為「01」,水墨類(含膠彩)作品有10件,查水墨類(含膠彩)之代碼為A,則該類作品之編號即由「01A—01」編至「01A—10」,依此類推,請各機關依上述方式將各類選送作品予以正確編號,以利查對。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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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類別 (請務必勾選) |
□水墨(含膠彩) □書法(含篆刻) □油畫 □攝影 □水彩 □漫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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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全銜(退休人員請填退休前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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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如為退休人員,請填退休人員;如為眷屬,請填現職人員職稱,如王主任小美之眷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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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資料 |
電話 |
(O)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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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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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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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淨尺寸 (不含框或裱褙尺寸) |
長 cm ×寬 cm |
作品尺寸(含框或裱褙尺寸) |
長 cm ×寬 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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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本人參加徵選之參選資料均屬實,並遵守103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之規定,如有違反,主辦單位有取消得獎、參展等資格及追回獎金及獎座(牌)之權利。
授權書 本人已詳閱103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內容第十六點所列有關著作權等相關規定,並同意服務機關(構)及主辦單位對於本送件表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係作為展品標示、製作專輯及活動聯繫等與本活動相關事項之用。各填表簽名參賽人員,同意提供本表之個資於辦理本活動之相關機關,並同意該等機關於前開說明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此等個資。 參賽人(立書人)簽名 (列印後簽名): 103年 月 日 |
||||||||
附表2(參賽人填寫) |
103年全國公教美展徵選作品送件表
附表3(彙送機關填寫) |
(機關全銜)參加103年全國公教美展 【 】類選送作品清冊 總送件數: 件 承辦人: 人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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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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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服務機關名稱 (若為學校請註明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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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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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如為眷屬,請填眷屬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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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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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淨尺寸(cm) (不含框或裱褙之長×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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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尺寸(cm) (含框或裱褙之 長×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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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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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辦公室電話及行動電話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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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選送作品請依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項分類,各按本表格式,以A4紙張影印造具清冊3份,連同作品送交人事總處點收。至附表2徵選送件表,經參賽者簽名後,亦併請彙送至人事總處。
※ 二、清冊內各欄請詳實填寫,俾作為展出及專輯印製之基本資料;「編號」欄之編寫方式,請依前開附表1之註4之規定編列。
三、各類選送作品背面,請以附表1之標籤,書寫編號、作者服務機關、姓名、類別、作品名稱等資料,俾供評審、展出作業及編輯畫冊等事宜參考。標籤請黏貼於作品背面之左上方,黏貼方向請與作品正面同一方向,俾予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
四、書法(含篆刻)類之條幅(捲軸)作品,不得超過2幅,否則不予收件,如係對聯,請於作品名稱欄加註「對聯」2字。
五、有關作品尺寸欄,填列方式為作品之長乘寬,單位為「公分」,如:× 公分;請分別就「不含框或裱褙」之作品淨尺寸,及「含框或裱褙」之作品尺寸填載。
六、作者聯絡電話請詳填,俾利聯繫。
七、「職稱」欄,如為退休人員,則填退休人員;如為眷屬,請填現職人員職稱,如王主任小美之眷屬)。
八、請配合按照上述說明辦理,俾利作業,否則拒絕收件。
作品類別代碼表 |
|
作品類別 |
代碼 |
水墨類(含膠彩) |
A |
書法類(含篆刻) |
B |
油畫類 |
C |
水彩類 |
D |
攝影類 |
E |
漫畫類 |
F |
機 關 編 碼 表 |
||||||
編碼 |
機關名稱 |
編碼 |
機關名稱 |
編碼 |
機關名稱 |
|
01 |
總統府 |
31 |
經濟部 |
61 |
新北市政府 |
|
02 |
國家安全會議 |
32 |
交通部 |
62 |
臺中市政府 |
|
03 |
國家安全局 |
33 |
文化部 |
63 |
臺南市政府 |
|
04 |
中央研究院 |
34 |
蒙藏委員會 |
64 |
高雄市政府 |
|
05 |
國史館 |
35 |
僑務委員會 |
65 |
桃園縣政府 |
|
06 |
立法院 |
36 |
中央銀行 |
66 |
宜蘭縣政府 |
|
07 |
司法院 |
37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67 |
新竹縣政府 |
|
08 |
最高法院 |
38 |
衛生福利部 |
68 |
苗栗縣政府 |
|
09 |
最高行政法院 |
3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69 |
彰化縣政府 |
|
10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40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70 |
南投縣政府 |
|
11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41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71 |
雲林縣政府 |
|
12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42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72 |
嘉義縣政府 |
|
13 |
智慧財產法院 |
4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73 |
屏東縣政府 |
|
14 |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
4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74 |
臺東縣政府 |
|
15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45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75 |
花蓮縣政府 |
|
16 |
臺灣高等法院 |
46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76 |
澎湖縣政府 |
|
17 |
考試院 |
47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77 |
基隆市政府 |
|
18 |
考選部 |
48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78 |
新竹市政府 |
|
19 |
銓敘部 |
49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79 |
嘉義市政府 |
|
20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50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80 |
福建省政府 |
|
21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5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81 |
金門縣政府 |
|
22 |
監察院 |
52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82 |
連江縣政府 |
|
23 |
審計部 |
53 |
客家委員會 |
|
|
|
24 |
行政院 |
54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
|
|
25 |
內政部 |
55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
|
26 |
外交部 |
56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
|
27 |
國防部 |
57 |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
|
|
28 |
財政部 |
58 |
臺灣省政府 |
|
|
|
29 |
教育部 |
59 |
臺灣省諮議會 |
|
|
|
30 |
法務部 |
60 |
臺北市政府 |
|
|
(機關名稱請依行政院組改核定生效之組織全銜為準)
姓名 |
中文: |
作品 名稱 |
中文: |
英文: |
英文: |
||
出生 年月日 |
|
||
性別 |
|
作品淨尺寸(不含框或裱褙之尺寸) |
長 cm ×寬 cm |
得獎類別 |
□水墨(含膠彩) □書法(含篆刻) □油畫 □攝影 □水彩 □漫畫 |
得獎名次 |
□榮譽展 □第 名 □優選 □佳作 |
機關名稱 |
|
通訊資料(請務必明確填寫) |
行動電話: E-mail: |
參展及得獎經歷:(請依年度、展覽名稱、參賽類別及成績依序填寫,如102年全國公教美展攝影類第一名、2010第十九屆南瀛美展油畫組佳作;如無相關經歷,請填無。) |
|||
本次得獎作品創作年份、創作理念或心得: |
|||
書法類作品釋文(非書法類免填)、攝影類拍攝地點(非攝影類免填): |
|||
本人已明確瞭解並同意遵守「103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規定。 簽名: (請得獎人列印後親筆簽名) 103年 月 日 |
附表5(經通知獲選佳作以上者填寫) |
103年全國公教美展得獎作者簡歷表
註:
一、 得獎人個人生活照片電子檔(清晰且檔案大小1M以上)及本簡歷表之電子檔,請傳至承辦人歐小姐信箱(own1231@dgpa.gov.tw)。
二、 為配合展出需求,務請詳填簡歷表「姓名」及「作品名稱」欄之中、英文資料。
三、 「參展及得獎經歷」及「本次得獎作品創作年份、創作理念或心得」欄,如超過80字者,本總處將酌予刪減過長文字。
著作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就所享有著作權之美術作品,報名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乙方)辦理之全國公教美展活動,甲方聲明本作品確係甲方之原創著作,並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益。若有侵害任何第三人之合法權益,其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 甲方同意於本作品經乙方評選錄取後,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無償授權乙方為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獲選作品無償授權乙方編輯專輯、將專輯及其電子檔散布、公開傳輸,用以製作、散布相關文宣品與衍生品,為研究、推廣美術等非營利目的錄製相關影音成果、將該影音成果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並應承諾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
此致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立書同意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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