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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本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
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
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
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補助退休人
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
先予敘明。
二、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
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
,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三、本案所涉人員繳付保險費及擬辦理退保並請領養老給付(
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等實務作業問題,可逕洽公保承保機
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電話:02-270134
11)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
00-030-598)查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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