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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
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號函辦
理。
二、查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
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
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
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
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
定請領生育給付。
三、至於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
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
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
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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