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國防部研訂之「軍職年資及軍校基礎教育年資折算役
期表」1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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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以下簡稱附表八)生育補助之修正背景為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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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
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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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
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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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http://www.pthg.gov.tw/Upload/RelFile/FDL/12802/635113818336154956.pdf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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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暨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103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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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令有關該部93年5月11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96
9號書函、93年5月31日部退二字第0932371337號書函、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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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總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ㄧ環;其建制旨在確保公教人員發生本保險所定事故時,得有適當之現金給付,以安定其生活。其中殘廢給付項目,係為分擔被保險人身體器官因傷害或罹患疾病,造成功能永久喪失,進而對其工作能力、生活品質或經濟生活造成相當程度影響時,能即時提供合理之經濟補貼與支援。爰此,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自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施行起,即將殘廢給付項目明定成殘要件、殘廢等級、因公或非因公殘廢之給付標準、審核原則與程序等事項;至於殘廢標準之認定,則授權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合併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亦沿襲原規定。然以殘廢標準之種類與態樣繁雜且涉及高度醫理專業,歷來修訂均先徵詢國內各醫學專家及醫學會提供專業意見,並衡酌本保險財務狀況、國家、雇主與被保險人財務負擔能力及保障需要,據以訂定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作為承保機關審定殘廢給付案件準據。又鑑於殘廢標準之認定,攸關被保險人權益至鉅,且在實務審查認定上涉及諸多細節性及技術性規範,爰參考勞工保險、軍人保險等其他職域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之立法體例,改以法規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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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本府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合辦「103年中央機關辦
理未婚聯誼活動實施計畫─愛戀e世紀 幸福心旅行」-「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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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業經該
部以民國103年6月6日部退一字第1033856719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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