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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勞動部函轉多胞胎之哺乳時間計算疑義一案,請 查
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10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33895221號函辦
理。
二、有關前開勞動部函說明二「……勞雇雙方可在總時數不超
過1小時時間內,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協商調
配增加哺乳次數;或可依其親自哺乳子女數增加哺乳時間
,增加之哺乳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之」一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已明定受僱者親自哺
乳未滿1歲子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
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且考量政府各機關公務人
員工作條件之一致性及兼顧機關業務之遂行,故公務人員
撫育未滿1歲之多胞胎子女之哺乳時間每日仍以1小時為限
,但哺乳次數得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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