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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民國103年7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條文、總說明及條文
對照表,以及該部依該條文授權訂定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
考績具體事實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8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3387179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之要件。
(二)增訂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經核定機關核定後
,由主管機關檢附具體事蹟表,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且
除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應於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將優
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以及銓敘部應就專案考
績案件之性質、規模、困難度及複雜度等,為妥適性及
衡平性之考量,並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主管機關等程序
之規範。
三、旨揭修正條文自本年7月24日生效,至上開生效日前尚未
銓敘審定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則依「程序從新
、實體從舊」原則處理(詳如附表),併請參考。
四、前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均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
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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