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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明(104)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之休假年
資採計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
資。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
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四、檢附旨揭令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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