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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消防局總核稿技正得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一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總處103年3月10日研商「行政性及技術性幕僚長得否
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其支給依據」會議結論,及103年8月
4日研商「秘書長及主任秘書以外幕僚長支給主管職務加
給認定審核原則」(草案)會議結論辦理,並復貴府102年
10月9日基府人給貳字第1020107423號函及同年月28日基
府人給貳字第1020183510號函。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102年12月3日部銓二字第1023779236號書
函略以,主管職務之認定,係依各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
表規定,及參考「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以下簡稱配置準則)規定辦理;至貴市消防局總核稿技
正是否為配置準則附表二「訂有官等職等職稱屬性區分表
」主管類職稱中之技術性幕僚長,而為組織法規規定之主
管職務,宜參酌相關人事法規規定,及基隆市消防局設置
該職務是否為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技術性幕僚長
而定。又據銓敘部103年5月1日部銓二字第1033842499號
書函略以,依現行職務列等表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
級機關,秘書及技正職務合計員額中1人得列薦任第8職等
至第9職等,屬總核稿人員,如符合上述情形,即配合於編
制表是類職務備考欄加註「總核稿」。
三、以貴市消防局編制表「技正」職務係置於一級單位主管(
科長)之上,備考欄加註「總核稿」,並經考試院102年5
月1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23717296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
得認定為配置準則附表二規定之機關技術性幕僚長,並自
函釋之日起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支給
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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