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屏東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屏府人考字第099028487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屏府人考字第102761035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屏府人考字第10324582800號函修正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楊模範公務人員,激勵士氣及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有給專任人員,不含學校校長及教師。

(二)前項機關學校之僱人員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  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  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三)  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解決重大案件,對本機關業務有貢獻。

(四)  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五)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

四、各機關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  最近三年內曾依本要點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接受表揚。

(二)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每年月底前(逾期不受理),將前一年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檢附有關資料陳報本府核辦。

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如合於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由本府相關主管單位主動遴薦參選。

縣長得遴提一至二人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六、各機關(單位)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時,應本公平、覈實原則,審慎辦理。

七、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最高以七人為限。

八、作業程序:各機關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知政風單位查明有無涉司法案件後,除縣長遴提人選外,應提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將通知薦報機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九、獲選本縣模範公務人員,由本縣公開表揚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當年度給予公假三天。

前項公假三日,應於表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十、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應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並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自核定日起三年內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十一、各機關(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良事蹟或重大過失者,服務機關應自知悉之日起立即查明並函送本府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及函報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修正「屏東縣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五點、
第七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屏東縣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修
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請至本府人事處網站:
http://pthg.gov.tw/planpop/index.aspx→檔案下載→m
ore→輸入關鍵字下載運用)

 

屏東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

為考量「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等規定,爰修正本縣年度得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之上限,並刪除不得重複獲選之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法制用語,酌作部分文字修正。(第五點第三項)

二、  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訂有中央及地方機關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經核算本府每年得遴選模範公務人員七人,爰將本府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由九人修正為七人。(第七點第一項)

鑒於遴薦代表本縣參選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資格,未排除當年已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並配合函報銓敘部登記之期程,刪除年度不得重複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規定。(第七點第二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萬丹鄉公所人事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