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公保、退撫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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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
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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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
正施行後,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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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
公保法)第26條及第49條所定已領取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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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
公保法)第38條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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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國防部研訂之「軍職年資及軍校基礎教育年資折算役
期表」1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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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
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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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
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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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暨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103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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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令有關該部93年5月11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96
9號書函、93年5月31日部退二字第0932371337號書函、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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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總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ㄧ環;其建制旨在確保公教人員發生本保險所定事故時,得有適當之現金給付,以安定其生活。其中殘廢給付項目,係為分擔被保險人身體器官因傷害或罹患疾病,造成功能永久喪失,進而對其工作能力、生活品質或經濟生活造成相當程度影響時,能即時提供合理之經濟補貼與支援。爰此,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自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施行起,即將殘廢給付項目明定成殘要件、殘廢等級、因公或非因公殘廢之給付標準、審核原則與程序等事項;至於殘廢標準之認定,則授權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合併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亦沿襲原規定。然以殘廢標準之種類與態樣繁雜且涉及高度醫理專業,歷來修訂均先徵詢國內各醫學專家及醫學會提供專業意見,並衡酌本保險財務狀況、國家、雇主與被保險人財務負擔能力及保障需要,據以訂定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作為承保機關審定殘廢給付案件準據。又鑑於殘廢標準之認定,攸關被保險人權益至鉅,且在實務審查認定上涉及諸多細節性及技術性規範,爰參考勞工保險、軍人保險等其他職域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之立法體例,改以法規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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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應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上限,銓
敘部增修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嗣後退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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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書函有關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102年度決算業已公告於該會網站,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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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
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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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
民國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含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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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講習手冊」電子資料 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5月1日部退一字第1033839120號書函辦理 。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業於民國103年1月29日經總統令 修正公佈,公保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以及施行日期(暫 定自本年6月1日施行),業經考試院審議通過,並函請行 政院同意會銜發布。 三、該部爲廣為宣導本次公保法之修正重點,爰編印公教人員 保險法修正案講習手冊,請逕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 //www.mocs.gov.tw)之「服務園地」項下「通函公文及 公文附件下載」,自行下載電子檔案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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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4月9日公訓字第103
000506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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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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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本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
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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